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六 |
△ 窦勤与王子新因房产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邦彦等与朱恒谦因债务涉讼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武张氏与杜春山因债务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刘孝来与刘傻子因继承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罗车氏与郑恒足等因损害赔偿涉讼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邱德和与郭粟光因买业涉讼不服四川第三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安徽章昌平与唐良明等及胡学圣等因田地涉讼再抗告案。
△ 浙江胡汝霖与刘馀庆因货款涉讼抗告案。
△ 京师程蕴斋与韩云卿因租房涉讼声请救助案。
5月11日(四月十九日),星期一,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陈顺琳与陈业参等因山田涉讼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周福与同宁贷款部因请求履行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