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1917年 |
1917年(民国六年 丁巳)44岁
1月6日(丙辰年腊月十三日),大理院发布《大理院布告第一号》,刑事第二庭自1月11日开始,每周一和周四下午二时开庭。
1月15日(丙辰年腊月廿二日),经司法惩戒委员会开会抽签,中签离任司法惩戒委员会委员,后经大总统批准,由大理院推事胡诒榖接任司法惩戒委员会委员。
1月19日(丙辰年腊月廿六日),高种被任命为大理院推事,重返大理院任职。
2月16日(正月廿五日),参与“覆审查律师惩戒会覆字第一号”的审理。被付惩戒人:司徒宣(律师)。议决书主文:“驳回上诉。……,覆审查律师惩戒会,会长董康(印)、会员姚震(印)、会员汪爔芝(印)、会员余棨昌(印)、会员潘昌煦(印)、书记官林志章(印)”。
2月18日(正月廿七日),参加了中华民国国语研究会在北京宣武门外学界俱乐部开成立大会(1),该会宗旨是“研究本国语言,选定标准,以备教育界之采用”,发起人有“(直隶)严修、高步灜、胡家祺、王祖彝、赵宪曾、陈宝泉、曹振勋、张仁辅、王璞、陈哲甫、孙壮、张锡龙;(山东)高丕基、孙初超;(山西)梁善济;(江苏)唐文治、张一麐、袁希涛、伍崇学、吴敬恒、沈彭年、白振民、李祖虞、潘昌煦、王应伟、王仁夔、管城、董瑞椿、叶庆祜、邹福伟、吴兴让、朱文熊、彭清鹏、陈懋治、陆基、张永熙、方还、张应奎、黄中、彭诒孙、陈去
(1) 引自《新青年》,1917年,第3卷第一号。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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