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1923年 |
1923年(民国十二年 癸亥)50岁
是年始,仍任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庭长。
1月25日(壬戌年腊月初九日),胡诒榖被任命为大理院庭长;许泽新被任命为大理院推事。
2月3日(壬戌年腊月十八日),余棨昌被任命为大理院院长;董康被任命为法权讨论委员会副委员长。
3月3日(正月十六日),余棨昌被任命为兼司法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4月10日(二月廿五日),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参与“大理院民事第三审判决十二年上字第五二二号”案件的审理与判决。上诉人:郑恒足、李辅廷等;被上诉人:罗车氏。该案判决结果:“原判关于租金及讼费部分废弃,发回四川高等审判分厅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 审判长推事潘昌煦,推事孙巩圻、推事邵勋、推事梅鹤章、推事洪文澜”。
是日,总统黎洪元授予余棨昌一等大绶宝光嘉禾章,授予先生一等大绶嘉禾章。
6月27日(五月十四日),大理院庭长李祖虞请辞获批,离开大理院。朱学曾被任命为大理院庭长,重返大理院。
10月4日(八月廿四日),桂龄被任命为大理院书记官长。
10月13日(九月初四日),陈瑾昆被任命署大理院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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