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四 |
附录四 1914年8月至12月,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公开审判的案件
9月8日(七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特字第四号: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前霸县知事刘鼎锡等贪赃枉法之所为提起公诉一案。
9月12日(七月廿三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特字第四号: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前霸县知事刘鼎锡等贪赃枉法之所为提起公诉一案(续行审理)。
9月15日(七月廿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特字第四号: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前霸县知事刘鼎锡等贪赃枉法之所为提起公诉一案。
被上告人:刘鼎锡、杨华甫即杨福;委任辩护人:刘东汉(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刘鼎锡于启鸿恩案枉法得赃逾贯之所为处死刑;于邱溱案枉法得赃逾贯之所为处死刑;……,应执行死刑,褫夺公权全部终身,赃款四千一百元追征之。杨华甫即杨福于启鸿恩案帮助枉法得赃逾贯之所为处无期徒刑;于王玉珍案帮助枉法得赃逾贯之所为处无期徒刑,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全部终身,赃款二百元追征之。……。大理院刑事第二庭 代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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