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1921年

1921年(民国十年 辛酉)48岁

  1月始,改任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庭长(1)
  1月7日(庚申年十一月廿九日),大理院院长王宠惠发布《大理院布告第一号》,民事第一庭自1月13日开始,每周一和周四下午二时开庭。
  2月6日(庚申年腊月廿九日),张式彝被任命署大理院推事。
  3月16日(二月初七日),时任司法部次长的余绍宋在是日日记记有“十六日,晴。九时入署,中午在法学会会食。潘由笙大不以部请大理院使孙观圻代理推事为然,对我言声色俱厉,我怜其迂戆,未与较。盖代理推事一层,曾得大理院咨复部中始发表,非贸然行之者也。彼谓前咨王院长现不承认,更属强词。彼现虽代理院长,然部中固不问院长为谁,只认大理院机关也。彼又不以部呈备案为然,谓推事是法官,非明令不能承认,尤为可笑。前者院中各临时清理积案推事非由部呈诸备案者乎?部中所派各级法官多未见明令,不闻大理院认其判决为无效也。余率从其请,仍以明令使孙署理,特枚叔闻之,又不谓然,固知办事之不易矣。……”。
  3月21日(二月十二日),孙观圻被任命署大理院推事。同日,单毓华被调任直隶天津地方审判厅厅长,是与孙观圻互调。
  3月22日(二月十三日),因时任大理院院长王宠惠将赴欧公干,其大理院长职务指定由先生暂行代理。


 

(1) 注:笔者认为先生由刑事庭转民事庭之前,应与徐彭龄有过沟通,徐表示更愿意留在大理院而不是返回司法部,遂先生即转任民事庭,而徐彭龄在1920年12月30日获正式任命为大理院刑事庭庭长。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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