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附录三 1914年1月至7月 参与审判的案件
1月14日(癸丑年腊月十九日),星期三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号:闭生直即闭胡生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奸杀人案件所为覆判声明不服提起上告一案
该案被告人:闭生直即闭胡生;上告人即被告辅佐人:闭木石,选定辩护人:刘崇佑。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及第一审原判撤销,闭生直强奸黄宜男未遂之所为处一等有期徒刑十二年,杀死黄宜男之所为处死刑,应执行死刑并终身褫夺公权全部。……。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号:王承钊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欺诈取财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承钊,选定辩护人:曾泽霖。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号:冯大头等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骚扰强取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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