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1918年

1918年(民国七年 戊午)45岁

  1月29日(丁巳年腊月十七日),因侍养母亲而向时任大理院院长董康和司法总长江庸申请续假两个月,获批。
  2月17日(正月初七日),人日节,潘菊墅和潘侣虞兄弟在元都观设宴集社,受邀参加,并作诗《戊午人日潘菊墅侣虞昆季约集社友讌于元都观方丈限韵赋诗》(1)一首。

《戊午人日潘菊墅侣虞昆季约集社友讌于元都观方丈限韵赋诗》 

漫将常例说春盘,沧海归来拾坠欢。
已分华年销绿鬓,偶探蹤跡到黄冠。
尊中红叶扶头醉,簷外梅花索笑看。
此会自符真率意,山厨奚羡大官餐。

  3月23日(二月十一日),石志泉被调回大理院任推事。
  3月底,休假近满,先生考虑到当时大理院人才济济,缺他一人不会照成大影响,遂向大理院提出免职终养的申请(2)。作诗《客岁辞官曾赋两律今又重申前续成一章以代话别》(3)一首。

《客岁辞官曾赋两律今又重申前续成一章以代话别》


 

(1) 引自潘昌煦著 陆鸿吉编《芯庐遗集》,吴县潘氏印行,1963年。 [返回标注点]
(2) 注:此段乃笔者推演。[返回标注点]
(3) 引自潘昌煦著 陆鸿吉编《芯庐遗集》,吴县潘氏印行,1963年。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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