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六

附录六 1916年度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公开审判的案件

  1月11日(乙卯年腊月初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时半,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前浙江泰顺县知事张元成溺职殃民之所为提起公诉并附带私诉一案(续行审理)。

  1月13日(乙卯年腊月初九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刘凤桐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刘凤桐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周绍武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周绍武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熊垓等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熊垓等诈欺取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郭绍渭等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郭绍渭等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湖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李囗囗营利略诱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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