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1919年

1919年(民国八年 己未)46岁

  1月6日(戊午年腊月初五日),大理院院长姚震发布《大理院布告第一号》,呈报新增大理院民事第四庭。同日,发布《大理院布告第二号》,宣布大理院刑民各庭新的一年的开庭时间安排,其中,刑事第一庭自1月13日开始,每周一和周四下午二时开庭。
  1月8日(戊午年腊月初七日),大理院院长姚震申请新增民事庭获批,大理院民事第四庭成立。李怀亮为大理院民事第四庭代理审判长推事。
  1月15日(戊午年腊月十四日),以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参与下列文官惩戒案件审议。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安徽前署青阳县知事钱麟书等驾驭下无方被控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八年四百零六号》。被付惩戒人:钱麟书(前署安徽青阳县知事)、刘庆曾(分发安徽任用县知事),议决主文:“钱麟书褫职,停止任用二年;刘庆曾褫职,停止任用四年……。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印)、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前署山东平原县原知事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八年四百零八号》。被付惩戒人:陈光炜,议决主文:“褫职,停止任用六年……。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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