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1918年 |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察哈尔张北县知事高崇佑疏忽狱犯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四百一号》。被付惩戒人:高崇佑(察哈尔张北县知事),议决主文:“减俸 十个月四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印)、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12月18日(十一月十六日),以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参与下列文官惩戒案件审议。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山东堂邑县知事冯麟经误拘良民非刑毙命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四百零四号》。被付惩戒人:冯麟经(山东堂邑县知事),议决主文:“褫职 停止任用六年……。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印)、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江苏江阴县知事陈思疏脱监犯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四百零五号》。被付惩戒人:陈思(江苏江阴县知事),议决主文:“减俸 六个月四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印)、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是年5月至12月,先生以大理院刑事第一庭庭长,参与了大理院刑事第一庭的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其中,公开审理的案件及进程,详见附录八。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