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1918年 |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察哈爾張北縣知事高崇佑疏忽獄犯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四百一號》。被付懲戒人:高崇佑(察哈爾張北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 十個月四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12月18日(十一月十六日),以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參與下列文官懲戒案件審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山東堂邑縣知事馮麟經誤拘良民非刑斃命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四百零四號》。被付懲戒人:馮麟經(山東堂邑縣知事),議決主文:「褫職 停止任用六年……。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江蘇江陰縣知事陳思疏脫監犯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四百零五號》。被付懲戒人:陳思(江蘇江陰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 六個月四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是年5月至12月,先生以大理院刑事第一庭庭長,參與了大理院刑事第一庭的絕大部分案件的審理與判決,其中,公開審理的案件及進程,詳見附錄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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