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1918年 |
戒人:田沛(河南南陽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 三個月十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 缺席、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前署陝西岐山縣知事許大燨虧款潛逃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九十八號》。被付懲戒人:許大燨(陝西岐山縣知事),議決主文:「褫職 停止任用六年……。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 缺席、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河南洛甯縣知事莊炎疏脫監犯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九十九號》。被付懲戒人:莊炎(河南洛甯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 四個月四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 缺席、委員孫培 缺席、委員余紹宋 缺席、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11月13日(十月初十日),張孝琳被任命為大理院推事。
11月23日(十月二十日),以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參與下列文官懲戒案件審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已撤代理綏遠清水河縣知事賈善政疏脫監犯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四百號》。被付懲戒人:賈善政(已撤代理綏遠清水河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 六個月四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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