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1919年

1919年(民國八年 己未)46歲

  1月6日(戊午年臘月初五日),大理院院長姚震發佈《大理院佈告第一號》,呈報新增大理院民事第四庭。同日,發佈《大理院佈告第二號》,宣佈大理院刑民各庭新的一年的開庭時間安排,其中,刑事第一庭自1月13日開始,每週一和週四下午二時開庭。
  1月8日(戊午年臘月初七日),大理院院長姚震申請新增民事庭獲批,大理院民事第四庭成立。李懷亮為大理院民事第四庭代理審判長推事。
  1月15日(戊午年臘月十四日),以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參與下列文官懲戒案件審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安徽前署青陽縣知事錢麟書等駕馭下無方被控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八年四百零六號》。被付懲戒人:錢麟書(前署安徽青陽縣知事)、劉慶曾(分發安徽任用縣知事),議決主文:「錢麟書褫職,停止任用二年;劉慶曾褫職,停止任用四年……。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前署山東平原縣原知事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八年四百零八號》。被付懲戒人:陳光煒,議決主文:「褫職,停止任用六年……。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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