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1919年 |
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 缺席、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署甘肅省定西縣知事蕭榮策疏脫罪犯一再貽誤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八年四百零九號》。被付懲戒人:蕭榮策(甘肅署定西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 六個月三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熱河豐甯縣知事方大年經徵未完一分以上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八年第四百十號》。被懲戒人:方大年(熱河豐甯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三個月十分之二……。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 缺席、委員余紹宋 缺席、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 缺席。」
1月23日(戊午年臘月廿二日),因母親離世,要為母親守靈,而申請辭職或懇請請假,獲批准予給假。
是日,徐彭齡調任大理院,被任命為推事署庭長,以補先生因丁憂而產生的空缺。李景圻由刑事第二庭調任刑事第一庭,而徐彭齡接手大理院刑事第二庭。
後陸鴻儀與徐彭齡分別被調兼任司法講習所教師,以補先生因丁憂而產生的空缺。
1月,先生以大理院刑事第一庭庭長,參與了大理院刑事第一庭的部分案件的審理與判決,其中,公開審理的案件及進程,詳見附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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