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1923年

1923年(民國十二年 癸亥)50歲

  是年始,仍任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庭長。
  1月25日(壬戌年臘月初九日),胡詒榖被任命為大理院庭長;許澤新被任命為大理院推事。
  2月3日(壬戌年臘月十八日),余棨昌被任命為大理院院長;董康被任命為法權討論委員會副委員長。
  3月3日(正月十六日),余棨昌被任命為兼司法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4月10日(二月廿五日),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參與「大理院民事第三審判決十二年上字第五二二號」案件的審理與判決。上訴人:鄭恒足、李輔廷等;被上訴人:羅車氏。該案判決結果:「原判關於租金及訟費部分廢棄,發回四川高等審判分廳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 審判長推事潘昌煦,推事孫鞏圻、推事邵勳、推事梅鶴章、推事洪文瀾。」
  是日,總統黎洪元授予余棨昌一等大綬寶光嘉禾章,授予先生一等大綬嘉禾章。
  6月27日(五月十四日),大理院庭長李祖虞請辭獲批,離開大理院。朱學曾被任命為大理院庭長,重返大理院。
  10月4日(八月廿四日),桂齡被任命為大理院書記官長。
  10月13日(九月初四日),陳瑾昆被任命署大理院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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