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1922年 |
1922年(民國十一年 壬戌)49歲
1月5日(辛酉年臘月初八日),徐觀被任命為大理院推事,郭雲觀被任命署大理院推事,周起鳳被任命為大理院書記官長。
1月6日(辛酉年臘月初九日),先生發佈《大理院佈告第一號》,民事第一庭自1月12日開始,每週一和週四下午二時開庭。
1月21日(辛酉年臘月廿四日),「大總統指令第一百五十一號:令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呈報十年十二月分收結民刑訴訟案件繕單呈鑒由,呈悉此令。(大總統蓋印)中華民國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國務總理梁士詒、司法總長董康。」
1月25日(辛酉年臘月廿八日),殷汝熊被正式任命為大理院推事。
2月17日(正月廿一日),董康被任命為償還內外短債委員會會長。
2月21日(正月廿五日),趙椿年被任命為償還內外短債委員會副會長。石志泉等被充償還內外短債委員會委員。陸鴻吉被任命為償還內外短債委員會審查委員。
2月24日(正月廿八日),「大總統指令第四百三十號:令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呈報本年一月分收結民刑訴訟案件開具清單呈鑒由,呈悉交司法部查照,此令。(大總統蓋印) 國務總理顏惠慶、司法總長董康。」
同日,黃德章被任命為大理院推事,重返大理院。
3月9日(二月十一日),張式彝被任命為大理院推事。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