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四 |
附錄四 1914年8月至12月,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公開審判的案件
9月8日(七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特字第四號: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前霸縣知事劉鼎錫等貪贓枉法之所為提起公訴一案。
9月12日(七月廿三日),星期六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特字第四號: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前霸縣知事劉鼎錫等貪贓枉法之所為提起公訴一案(續行審理)。
9月15日(七月廿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特字第四號: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前霸縣知事劉鼎錫等貪贓枉法之所為提起公訴一案。被上告人:劉鼎錫、楊華甫即楊福;委任辯護人:劉東漢(律師)。大理院判決為:「劉鼎錫於啟鴻恩案枉法得贓逾貫之所為處死刑;於邱溱案枉法得贓逾貫之所為處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全部終身,贓款四千一百元追征之。楊華甫即楊福於啟鴻恩案幫助枉法得贓逾貫之所為處無期徒刑;於王玉珍案幫助枉法得贓逾貫之所為處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全部終身,贓款二百元追征之。……。大理院刑事第二庭 代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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