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1917年 |
1917年(民國六年 丁巳)44歲
1月6日(丙辰年臘月十三日),大理院發佈《大理院佈告第一號》,刑事第二庭自1月11日開始,每週一和週四下午二時開庭。
1月15日(丙辰年臘月廿二日),經司法懲戒委員會開會抽籤,中簽離任司法懲戒委員會委員,後經大總統批准,由大理院推事胡詒榖接任司法懲戒委員會委員。
1月19日(丙辰年臘月廿六日),高种被任命為大理院推事,重返大理院任職。
2月16日(正月廿五日),參與「覆審查律師懲戒會覆字第一號」的審理。被付懲戒人:司徒宣(律師)。議決書主文:「駁回上訴。……,覆審查律師懲戒會,會長董康(印)、會員姚震(印)、會員汪爔芝(印)、會員余棨昌(印)、會員潘昌煦(印)、書記官林志章(印)。」
2月18日(正月廿七日),參加了中華民國國語研究會在北京宣武門外學界俱樂部開成立大會(1),該會宗旨是「研究本國語言,選定標準,以備教育界之採用」,發起人有「(直隸)嚴修、高步灜、胡家祺、王祖彝、趙憲曾、陳寶泉、曹振勳、張仁輔、王璞、陳哲甫、孫壯、張錫龍;(山東)高丕基、孫初超;(山西)梁善濟;(江蘇)唐文治、張一麐、袁希濤、伍崇學、吳敬恒、沈彭年、白振民、李祖虞、潘昌煦、王應偉、王仁夔、管城、董瑞椿、葉慶祜、鄒福偉、吳興讓、朱文熊、彭清鵬、陳懋治、陸基、張永熙、方還、張應奎、黃中、彭詒孫、陳去
(1) 引自《新青年》,1917年,第3卷第一號。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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