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1914年

 

1914年(民國三年 甲寅)41歲

  開年,大理院新增民事第二庭,成員包括審判長推事余棨昌、推事胡詒榖、推事朱獻文、推事黃德章、推事李祖虞、推事林志鈞。而先生被從刑庭調任民事第一庭推事,民事第一庭其他成員包括審判長推事姚震、推事廉隅、推事林行規、推事陸鴻儀、推事馮毓德。大理院刑事庭成員包括審判長推事汪爔芝、推事高种、推事張孝移、推事徐維震、推事錢承鋕。
  1月9日(癸丑年臘月十四日),劉世璦、朱紹濂被任命為大理院書記官,朱麟藻、鄭耿光署大理院書記官。
  1月份,參與審理並結案的案件共23宗(詳見附錄三)。其中,刑事判決案件共8宗、民事判決案件共12宗、民事決定案件共3宗。刑事判決案件均為上年審理而未結案件。
  2月1日(正月初七日),《法律編查會規則》公佈。
  2月3日(正月初九日),法律編查會成立,原有的法典編纂會被裁撤。
  2月10日(正月十六日),司法總長梁啓超聘任董康、章宗祥、施愚和王寵惠為法律編查會顧問;司法總長梁啓超聘任先生為法律編查會編查員,一同被聘任為法律編查會編查員的還有羅文幹、汪燨芝、姚震、余棨昌、朱深、江庸、林行規、王蔭泰、程樹德、胡以魯、鄭浩、黃羣、伍朝樞、高种、朱獻文、周大烈、籍忠寅和徐彭齡。
  2月19日(正月廿五日),梁啓超被任命為幣制局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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