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1918年 |
戒人:田沛(河南南阳县知事),议决主文:“减俸 三个月十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 缺席、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印)、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前署陕西岐山县知事许大燨亏款潜逃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九十八号》。被付惩戒人:许大燨(陕西岐山县知事),议决主文:“褫职 停止任用六年……。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 缺席、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印)、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河南洛宁县知事庄炎疏脱监犯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九十九号》。被付惩戒人:庄炎(河南洛宁县知事),议决主文:“减俸 四个月四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 缺席、委员孙培 缺席、委员余绍宋 缺席、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11月13日(十月初十日),张孝琳被任命为大理院推事。
11月23日(十月二十日),以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参与下列文官惩戒案件审议。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已撤代理绥远清水河县知事贾善政疏脱监犯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四百号》。被付惩戒人:贾善政(已撤代理绥远清水河县知事),议决主文:“减俸 六个月四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印)、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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