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1918年 |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湖南凤凰县知事胡孔彰疏脱监犯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九十四号》。被付惩戒人:胡孔彰(湖南凤凰县知事),议决主文:“减俸,四个月五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印)、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河南舞阳县知事刘普润疏脱监犯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九十五号》。被付惩戒人:刘普润(河南舞阳县知事),议决主文:“减俸,四个月四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 缺席、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印)、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江西金谿县知事张承祖疏脱押犯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九十六号》。被付惩戒人:张承祖(江西金谿县知事),议决主文:“减俸,六个月四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 缺席、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印)、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9月,先生的侄子潘承圻大学毕业后,考入缅因大学造纸工程专业,攻读硕士学位(1)。
10月25日(九月廿一日),以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参与下列文官惩戒案件审议。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前署河南南阳县知事田沛疏脱监犯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九十七号》。被付惩
(1) 参见李景文,马小泉主编 《民国教育史料丛刊 970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史》,2015年,第140-142页。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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