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1918年 |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湖南鳳凰縣知事胡孔彰疏脫監犯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九十四號》。被付懲戒人:胡孔彰(湖南鳳凰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四個月五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河南舞陽縣知事劉普潤疏脫監犯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九十五號》。被付懲戒人:劉普潤(河南舞陽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四個月四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 缺席、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江西金谿縣知事張承祖疏脫押犯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九十六號》。被付懲戒人:張承祖(江西金谿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六個月四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 缺席、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9月,先生的侄子潘承圻大學畢業後,考入緬因大學造紙工程專業,攻讀碩士學位(1)。
10月25日(九月廿一日),以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參與下列文官懲戒案件審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前署河南南陽縣知事田沛疏脫監犯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九十七號》。被付懲
(1) 參見李景文,馬小泉主編 《民國教育史料叢刊 970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史》,2015年,第140-142頁。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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