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1918年 |
乌帽黄塵又一年,商量料理旧青氈。
雅情深感投车辖,拙宦无如愧俸钱。
玉札相思贻别后,锦帆待发在春前。
石湖水与西山雪,来往心期总皎然。
4月2日(二月廿一日),汪爔芝被任命为总检察厅检察长。
4月5日(二月廿四日),姚震被任命兼充高等捕获审检厅评事。
4月11日(三月初一日),因汪爔芝已调任总检察厅检察长,大理院刑事庭缺人,故先生的离职申请未被同意,是日,政府签发大总统令第679号要求先生尅日来京任事。于是,先生陷入两难,后终放弃免职终养计划,在安排好家事后,于4月中旬返京(1)。
4月13日(三月初三日),司法讲习所在《政府公报》开始连续刊登招生广告,司法讲习所第三班将于5月1日开学报到。
4月20日(三月初十日),以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参与下列文官惩戒案件审议。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新疆塔城县知事牟维潼失察押犯服毒身死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七十四号》。被付惩戒人:牟维潼(新疆塔城县知事),议决主文:“停止任用四年……。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印)、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假)、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1) 注:从后续事态发展回推,笔者估计是因董康告知先生,他不久准备调大理院数名精英到去修订法律馆重修法典,界时大理院将缺有经验的人,最终打动先生。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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