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1918年

烏帽黃塵又一年,商量料理舊青氈。
雅情深感投車轄,拙宦無如愧俸錢。
玉札相思貽別後,錦帆待發在春前。
石湖水與西山雪,來往心期總皎然。

  4月2日(二月廿一日),汪爔芝被任命為總檢察廳檢察長。
  4月5日(二月廿四日),姚震被任命兼充高等捕獲審檢廳評事。
  4月11日(三月初一日),因汪爔芝已調任總檢察廳檢察長,大理院刑事庭缺人,故先生的離職申請未被同意,是日,政府簽發大總統令第679號要求先生尅日來京任事。於是,先生陷入兩難,後終放棄免職終養計畫,在安排好家事後,於4月中旬返京(1)
  4月13日(三月初三日),司法講習所在《政府公報》開始連續刊登招生廣告,司法講習所第三班將於5月1日開學報到。
  4月20日(三月初十日),以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參與下列文官懲戒案件審議。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新疆塔城縣知事牟維潼失察押犯服毒身死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七十四號》。被付懲戒人:牟維潼(新疆塔城縣知事),議決主文:「停止任用四年……。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假)、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1) 注:從後續事態發展回推,筆者估計是因董康告知先生,他不久準備調大理院數名精英到去修訂法律館重修法典,界時大理院將缺有經驗的人,最終打動先生。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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