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1918年

  4月26日(三月十六日),林鼎章被任命為大理院推事。
  5月7日(三月廿七日),被任命兼任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
  5月8日(三月廿八日),改任刑一庭庭長,刑二庭庭長由時任大理院院長董康暫行兼任,並派推事李景圻代行審判長職務。
  此時,大理院刑事第一庭已近3週未開庭。於是在5月份餘下的時間開庭加倍審理案件,以清理積壓的案件。
  5月21日(四月十二日),以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參與下列文官懲戒案件審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江西虔南縣知事傅汝楫辦理病犯違背定章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七十五號》。被付懲戒人:傅汝楫(江西虔南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 三個月六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假)、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直隸省長考核屬吏分別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七十六號》。被付懲戒人:楊永昌(直隸曲周縣知事)、董敬修(直隸甯河縣知事)、張鳴珂(直隸易縣知事),議決主文:「楊永昌 降等,董敬修 降等,張鳴珂 減俸 三個月四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印)、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假)、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直隸完縣知事潘紹岳違背職務交付懲戒一案」的審理,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七十七號》。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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