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1918年 |
4月26日(三月十六日),林鼎章被任命为大理院推事。
5月7日(三月廿七日),被任命兼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
5月8日(三月廿八日),改任刑一庭庭长,刑二庭庭长由时任大理院院长董康暂行兼任,并派推事李景圻代行审判长职务。
此时,大理院刑事第一庭已近3周未开庭。于是在5月份余下的时间开庭加倍审理案件,以清理积压的案件。
5月21日(四月十二日),以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参与下列文官惩戒案件审议。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江西虔南县知事傅汝楫办理病犯违背定章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七十五号》。被付惩戒人:傅汝楫(江西虔南县知事),议决主文:“减俸 三个月六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印)、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假)、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直隶省长考核属吏分别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七十六号》。被付惩戒人:杨永昌(直隶曲周县知事)、董敬修(直隶宁河县知事)、张鸣珂(直隶易县知事),议决主文:“杨永昌 降等,董敬修 降等,张鸣珂 减俸 三个月四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印)、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假)、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直隶完县知事潘绍岳违背职务交付惩戒一案”的审理,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七十七号》。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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