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1921年 |
3月24日(二月十五日),以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之身份,发布《大理院布告第一号》,内容是有关规范当事人投递到大理院的民事诉状的处理规定。
4月17日(三月初十日),“大总统指令第九百四十五号:令代理大理院院长潘昌煦:呈报三月分收结民刑诉讼案件开单呈鉴由,呈悉此令。(大总统印)中华民国十年四月十七日 国务总理靳云鵬、司法总长董康”。
4月20日(三月十三日),余绍宋在是日日记记有:“二十日,晴,微风。早起,稍整理什物即入署,上海戚运机厅长来,谈此番选举诉讼事,连日为此事与各方面接洽,上海厅判决无效本无不合,而政府以恐牵动全局,故要余设法维持,余故知政府苦衷者,然法律俱在,要亦不可枉也,故周旋其事颇觉为难。到大理院与潘由笙谈此事甚久,旋又至法律馆接洽他事。……”。
4月28日(三月廿一日),以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之身份发咨文《大理院咨覆司法部文(统字第一五二三号)》。
5月15日(四月初八日),“大总统指令第一千一百七十九号:令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潘昌煦:呈报本年四月分收结民刑诉讼案件缮单呈鉴由,呈悉此令。(大总统印)中华民国十年五月十五日 国务总理靳云鵬、司法总长董康”。
5月30日(四月廿三日),余绍宋在是日日记记有:“三十日,晴。早起看《六书正讹》一册,九时入署,十二时半到迨群社应吴印臣之招宴,饮酒不少。下午六时至大理院,仍与潘由笙谈选举法事。……”。
6月5日(四月廿九日),洪文澜被任命署大理院推事。
6月14日(五月初九日),“大总统指令第一千四百二十一号:令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潘昌煦:呈报五月分收结民刑诉讼案件开具清单呈鉴由,呈悉此令。(大总统印)中华民国十年六月十四日 国务总理靳云鵬、司法总长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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