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1921年

  3月24日(二月十五日),以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之身份,發佈《大理院佈告第一號》,內容是有關規範當事人投遞到大理院的民事訴狀的處理規定。
  4月17日(三月初十日),「大總統指令第九百四十五號:令代理大理院院長潘昌煦:呈報三月分收結民刑訴訟案件開單呈鑒由,呈悉此令。(大總統印)中華民國十年四月十七日 國務總理靳雲鵬、司法總長董康。」
  4月20日(三月十三日),余紹宋在是日日記記有:「二十日,晴,微風。早起,稍整理什物即入署,上海戚運機廳長來,談此番選舉訴訟事,連日為此事與各方面接洽,上海廳判決無效本無不合,而政府以恐牽動全域,故要余設法維持,余故知政府苦衷者,然法律俱在,要亦不可枉也,故周旋其事頗覺為難。到大理院與潘由笙談此事甚久,旋又至法律館接洽他事。……。」
  4月28日(三月廿一日),以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之身份發諮文《大理院諮覆司法部文(統字第一五二三號)》。
  5月15日(四月初八日),「大總統指令第一千一百七十九號:令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呈報本年四月分收結民刑訴訟案件繕單呈鑒由,呈悉此令。(大總統印)中華民國十年五月十五日 國務總理靳雲鵬、司法總長董康。」
  5月30日(四月廿三日),余紹宋在是日日記記有:「三十日,晴。早起看《六書正訛》一冊,九時入署,十二時半到迨群社應吳印臣之招宴,飲酒不少。下午六時至大理院,仍與潘由笙談選舉法事。……。」
  6月5日(四月廿九日),洪文瀾被任命署大理院推事。
  6月14日(五月初九日),「大總統指令第一千四百二十一號:令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呈報五月分收結民刑訴訟案件開具清單呈鑒由,呈悉此令。(大總統印)中華民國十年六月十四日 國務總理靳雲鵬、司法總長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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