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上告人:恩鑑等,代理人:邓镕(律师);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平仁等,代理人:江程杰。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京师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7月30日(六月初八日),星期四,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声字第三七号:海年于本院就该声请人与海长等家产纠葛案件所为上告逾期驳回之决定后覆声请回復原状一案
该案声请人:海年。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