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宋庚荫(印)”。
同日,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一〇二号:张子青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马著伦为执行争议所为撤销京师地方审判厅决定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张子青,代理人:傅绍儒(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案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二庭 审判长推事余棨昌(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孙巩圻(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郑耿光(印)”。
7月27日(六月初五日),星期一上午十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七七号:缤沛然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张荩臣等因欠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缤沛然;被上告人:张荩臣、王仲三。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八一号:恩鑑等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平仁等因佃地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一部上告被上告人亦声明附带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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