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朱學曾(印)、大理院書記官宋庚蔭(印)。」
同日,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一〇二號:張子青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馬著倫為執行爭議所為撤銷京師地方審判廳決定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張子青,代理人:傅紹儒(律師)。大理院決定為:「本案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推事余棨昌(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孫鞏圻(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鄭耿光(印)。」
7月27日(六月初五日),星期一上午十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七七號:繽沛然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張藎臣等因欠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繽沛然;被上告人:張藎臣、王仲三。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八一號:恩鑑等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平仁等因佃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一部上告被上告人亦聲明附帶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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