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1916年 |
3月23日(二月二十日),袁世凯下令取消“洪宪”年号,仍以本年为中华民国五年。
4月9日(三月初七日),沈承煌被任命署大理院书记官。
4月15日(三月十三日),石志泉被正式任命为大理院推事。
6月6日(五月初六日),大总统袁世凯病逝。
是年夏,先生长子潘铭紫考入私立东吴大学文理学院(1)。
9月28日(九月初二日),郑耿光被任命署大理院书记官。
9月30日(九月初四日),陆鸿仪弟弟陆鸿吉(尹甫)被任命署审计院协审官。
10月4日(九月初八日),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编辑处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出版广告,《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正式出版刊行。先生参加了该书的刑事判例部分的编辑工作(2)。
10月10日(九月十四日),被授予三等嘉禾章。
11月3日(十月初八日),大理院长董康以院务繁忙为由,辞去兼任的法律编查会副会长之职。
是年,先生以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庭长,参与了大理院刑事第二庭的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其中,公开审理的案件及进程,详见附录六。
(1) 参见私立东吴大学文理学院编 《私立东吴大学文理学院一览》。 [返回标注点]
(2) 参见郭卫著,吴宏耀、郭恒、李娜点校《大理院判决例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54页。[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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