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五 |
4月14日(三月廿二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于马氏与于富和因婚姻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孙柏茂等与徐海亭因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希升与奉天储蓄会因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鸭浑两江艚船联保会与赵培汉因赔偿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夏鼎才与张玉珍因房宅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孙云阶等与姬庆祥因争产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白天祥等与白江水因承继及遗产涉讼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郭廷杰与郭廷柏因承继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见义轮船公司与陈厚堂因赔偿涉讼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再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宗和轩与陈哲臣因薪金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林质轩与吕端甫因汇票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蕴山与协济储蓄会因债务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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