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四 |
△ 李蕴辉与囗囗号东等因债务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浙江第一分厅吴鹏翔与王瑞兰等因池塘涉讼抗告案。
△ 浙江第一分厅吴鹏翔与王瑞兰等因池塘涉讼迟误抗告声请回復原状案。
△ 江西姚囗菴与胡子敏因债务涉讼抗告案。
△ 四川邓启贵与邓大川等因田产涉讼声请救助案。
△ 京师苏秀峰与杨予武因铺底涉讼声请救助案。
11月7日(十月十一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海全禄等与海寗氏等因家产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何成羣与何李氏因承继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彭成与彭贵因房产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虎得祥与马全图等因婚姻涉讼不服甘肃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樊丁氏等与姜丁氏因解约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鸿宾与汪丕囗因租地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一鹄与刘圻因买地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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