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四 |
△ 李蘊輝與囗囗號東等因債務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浙江第一分廳吳鵬翔與王瑞蘭等因池塘涉訟抗告案。
△ 浙江第一分廳吳鵬翔與王瑞蘭等因池塘涉訟遲誤抗告聲請回復原狀案。
△ 江西姚囗菴與胡子敏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四川鄧啟貴與鄧大川等因田產涉訟聲請救助案。
△ 京師蘇秀峰與楊予武因鋪底涉訟聲請救助案。
11月7日(十月十一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海全祿等與海寗氏等因家產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何成羣與何李氏因承繼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彭成與彭貴因房產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虎得祥與馬全圖等因婚姻涉訟不服甘肅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樊丁氏等與姜丁氏因解約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鴻賓與汪丕囗因租地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一鵠與劉圻因買地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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