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四 |
△ 张柱娃与张百忍因债务涉讼不服陕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陈氏与王青因离异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献庵与刘季珍因债务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郝芝龄等与李介眉因债务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伊王沙特阔夫司基与秋林洋行因债务涉讼不服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丁信斋与畢荫轩因租金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墨卿与张华轩因租房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刘玉堂与罗游堂因损害赔偿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会徵与张慎言等因担保债务涉讼不服黑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吕汉章与张韦氏因房屋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韦氏与张刘氏等因房屋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江苏边云孙与董泰柱等因田产涉讼抗告案。
△ 安徽胡伯玉与丁昌禄等因债务涉讼抗告案。
△ 江苏庄元福与彭澄等因戏箱涉讼声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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