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四 |
△ 朱少怀等与慎和隆钱庄东因债务涉讼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徐淑英与甘鹍云因赔偿损害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潘切列也夫与李成德因租金涉讼不服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奉天王厚生与王基良等因承继及遗产涉讼不服本院判决提起再审之诉案。
△ 李传礼与李马氏因田产涉讼不服安徽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景福等与曹冯氏等因债务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山东谢西圃与吕和卿因债务涉讼抗告案。
△ 湖北江锡麟与吴炳山因债务涉讼抗告案。
△ 吉林陈闫氏与王玉因房产涉讼声请救助案。
△ 江苏李庆祥与包应昌等因清算账目声请救助案。
10月31日(十月初四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彭子椒与黎聘之因债务涉讼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石崇兴等与善宝因地亩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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