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四 |
△ 朱少懷等與慎和隆錢莊東因債務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徐淑英與甘鵾雲因賠償損害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潘切列也夫與李成德因租金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奉天王厚生與王基良等因承繼及遺產涉訟不服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案。
△ 李傳禮與李馬氏因田產涉訟不服安徽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景福等與曹馮氏等因債務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山東謝西圃與呂和卿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湖北江錫麟與吳炳山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吉林陳閆氏與王玉因房產涉訟聲請救助案。
△ 江蘇李慶祥與包應昌等因清算帳目聲請救助案。
10月31日(十月初四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彭子椒與黎聘之因債務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石崇興等與善寶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