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四 |
△ 張柱娃與張百忍因債務涉訟不服陝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陳氏與王青因離異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獻庵與劉季珍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郝芝齡等與李介眉因債務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伊王沙特濶夫司基與秋林洋行因債務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丁信齋與畢蔭軒因租金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墨卿與張華軒因租房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玉堂與羅遊堂因損害賠償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會徵與張慎言等因擔保債務涉訟不服黑龍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呂漢章與張韋氏因房屋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韋氏與張劉氏等因房屋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江蘇邊雲孫與董泰柱等因田產涉訟抗告案。
△ 安徽胡伯玉與丁昌祿等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江蘇莊元福與彭澄等因戲箱涉訟聲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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