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四 |
△ 李维祺与王明瑞因房地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许宝三与程杨氏等因卖业涉讼不服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雍斗宸与王守金因保证债务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直隶王恩昭等与京奉铁路局因地亩涉讼抗告案。
△ 江苏史锦华与同庆和号东等因债务涉讼抗告案。
△ 江苏同庆和号东等与史锦华因债务涉讼抗告案。
△ 四川第一分厅萧戴氏与萧赵氏等因家产涉讼再抗告案。
△ 江西胡蕙英等与黄子誉等因婚姻涉讼声请救助案。
△ 江苏左保南与陈锦春因债务执行再抗告并声请回復原状案。
10月21日(九月廿三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刘永贵与刘闫氏因承继及遗产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芝兰香号东与成发合号东因损害赔偿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双发盛记号东与义昌泰号东因保证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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