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十四

  △ 李維祺與王明瑞因房地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許寶三與程楊氏等因賣業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雍斗宸與王守金因保證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直隸王恩昭等與京奉鐵路局因地畝涉訟抗告案。
  △ 江蘇史錦華與同慶和號東等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江蘇同慶和號東等與史錦華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四川第一分廳蕭戴氏與蕭趙氏等因家產涉訟再抗告案。
  △ 江西胡蕙英等與黃子譽等因婚姻涉訟聲請救助案。
  △ 江蘇左保南與陳錦春因債務執行再抗告並聲請回復原狀案。

  10月21日(九月廿三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劉永貴與劉閆氏因承繼及遺產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芝蘭香號東與成發合號東因損害賠償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雙發盛記號東與義昌泰號東因保證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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