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四 |
△ 祥泰号与张冀山等因保证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富觉等与翟备文因寺地涉讼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皮都勒司吉与杂斯尼阔夫等因租金涉讼不服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凌英等与凌铭新因田产涉讼不服安徽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汝焕等与台佛岑等因祀产涉讼不服安徽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唐福生与唐江氏因承继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江苏刘允中与囗志高因返还造价声请救助案。
△ 河南富觉等与翟备文登因寺地涉讼声请案。
△ 东省特别区域阿列克桑得尔博鲁扬与东省铁路公司因恤金涉讼声请案。
△ 吉林松花江股份公司与伯囗金因契约涉讼声请案。
10月7日(九月初九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程立才与崔和轩等因债务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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