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四 |
△ 祥泰號與張冀山等因保證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富覺等與翟備文因寺地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皮都勒司吉與雜斯尼闊夫等因租金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凌英等與凌銘新因田產涉訟不服安徽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汝煥等與臺佛岑等因祀產涉訟不服安徽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唐福生與唐江氏因承繼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江蘇劉允中與囗志高因返還造價聲請救助案。
△ 河南富覺等與翟備文登因寺地涉訟聲請案。
△ 東省特別區域阿列克桑得爾博魯揚與東省鐵路公司因恤金涉訟聲請案。
△ 吉林松花江股份公司與伯囗金因契約涉訟聲請案。
10月7日(九月初九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程立才與崔和軒等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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