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四 |
△ 叶生远等与余十胜等因坟山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皋卿与宋翰臣因领款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章泰熙与章黄氏因继产涉讼不服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大喜等与高贻式因债务及租地涉讼不服甘肃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京师李何氏与李徐氏因养赡涉讼抗告案。
△ 东省特别区域周子玉与谢棉诺夫违约及执行异议声请救助案。
7月25日(六月廿四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赵长泰与袁得囗因扶养义务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严光祖等与范传芬因鱼利涉讼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杨逢囗与许自秀等因债务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东省铁路公司与郭尔结亦夫因债务涉讼不服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