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四 |
5月23日(四月二十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吴宝海等与吴宝祥因地亩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丁喜麟与于子囗因债务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德明与徐宗寿因假扣押异议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谦泰震号东与天锡永号东因债务涉讼不服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谦泰震号东与天锡永号东因货物涉讼不服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江苏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王静安与鲍典存因田产涉讼抗告案。
△ 江西刘其新等与方俊甫因堤围涉讼抗告案。
△ 四川谦泰震号东与天锡永号东债务声请救助案。
△ 四川谦泰震号东与天锡永号东货物声请救助案。
5月27日(四月廿四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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