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四 |
△ 囗囗囗与张俊卿因保证债务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囗囗与秦瑞年因债务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四川巴县医学校与陈月波因房产涉讼抗告案。
△ 江苏僧本善与僧常山等因庵产声请救助案。
5月20日(四月十七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聶怀与聶况氏因债务涉讼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吴囗璋与徐俊卿等因婚姻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东省铁路公司与爪哇水火保险公司因损害赔偿涉讼不服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国振声与吴素卿因债务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中亚印书馆与财政部造纸厂因债务及赔偿损害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朱燦赓与陆星槎因遗产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江苏朱燦赓与陆星槎因继产声请救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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