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四 |
△ 包珍林等与汪益泰号东等因帐款涉讼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戴瑞卿与戴郑氏因股款涉讼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黑龙江祁广义等与张树清因债务涉讼声请救助案。
△ 吉林福隆合与恒裕银号因债务涉讼声请救助案。
△ 福建林国流与李泽南因违约涉讼再抗告案。
△ 江西詹麟辉等与朱石仙等因扣押异议再抗告案。
5月2日(三月廿九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宋永华等与宋有林等因修谱及选任理事涉讼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王氏等与张卫南因婚姻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刘黄氏与刘福林因离婚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元才等与周寿生因撤佃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兰甫与楼正恺因地价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曲张氏与曲宗甲因继承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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