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四 |
△ 包珍林等與汪益泰號東等因帳款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戴瑞卿與戴鄭氏因股款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黑龍江祁廣義等與張樹清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 吉林福隆合與恒裕銀號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 福建林國流與李澤南因違約涉訟再抗告案。
△ 江西詹麟輝等與朱石仙等因扣押異議再抗告案。
5月2日(三月廿九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宋永華等與宋有林等因修譜及選任理事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王氏等與張衛南因婚姻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黃氏與劉福林因離婚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元才等與周壽生因撤佃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蘭甫與樓正愷因地價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曲張氏與曲宗甲因繼承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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