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四 |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刘先富等与江经六等因坟山涉讼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采臣等与李启宇因登谱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刘锦照与朱云青因违约金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吴溥泉与齐殿扬因租约及物品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掌衡与王金氏等因赡养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饶华银与高饶氏等因婚姻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浙江赵之渔与罗胡氏因执行异议涉讼抗告案。
△ 直隶樊贵荣与徐伯荣因房产执行再抗告案。
△ 江苏常山雄等为常颂椿与常张氏因废继及嗣产抗告案。
△ 直隶王凤冈等与杨庆奎等因河苇涉讼抗告案。
4月4日(三月初一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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