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十四

  3月28日(二月廿四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楼光钺与王茂兴因坟山涉讼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司阔洛贺德与傅正卿因损害赔偿涉讼不服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郭赵氏与徐桂因民事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丁庭诗与丁毓球等因夥帐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公彩与魏麟阁因债务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田贵恬与黄凤箫因婚姻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刘囗富与刘何氏因离婚及生活费涉讼不服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东省特别区域伊萨伊缶莫夫与结九国瓦因债务涉讼声请案。
  △ 京师王克兴与田郁生因债务涉讼声请案。
  △ 京师石朴斋与恒馞因债务涉讼声请案。
  △ 直隶姜瑞庭与刘守衡因债务涉讼声请案。

  4月1日(二月廿八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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